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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社会不能把平民都当成暴徒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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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作者:刘长锋 文章来源:天涯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11-10 【字体:小 大】 | |
7日上午,深圳宝安石岩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治非法营运统一行动,一工作人员举对讲机砸无牌摩托车致司机李某撞灯柱身亡。下午千名群众聚集示威,并烧毁了值勤的警车。8日2时许,闹事和围观者全部散去,目前事件已平息。(新华网11月8日消息) 人犯在前面疯狂逃窜,警察在后面穷追不舍,激烈血腥的暴力对抗镜头,大多来自于欧美和港台电影的渲染。在这些片段中,被追的一方往往是罪恶累累、穷凶极恶之徒,如果警方不断然处置,以暴易暴,其后果显然是难以估量的。但很显然,在深圳工作人员打死人事件中,我们看到的当事一方并非可以使用暴力手段的公安人员,而是基层政府行政人员。而就被追的一方,也并非杀人越货十恶不赦的嫌犯,其不过只是一名为生活所迫不得不靠一辆摩托车,风里来雨里去拉客养家户口的普通公民而已。 在当地街道办工作人员的眼里,这名驾车逃跑者无疑似乎比臭名昭著的杀人犯更令人生厌,以至于其在当事人逃跑时“愤怒地”用对讲机砸其脑袋,似乎很有一种不置对方于死地而不甘罢休的架势。尽管李国超的直接死因是车辆时空撞上路灯柱所致,但毫无疑问的是,街道办工作人员赖某致命的一砸,才是最主要的祸因。而最终的事态扩大,群众和少数不法分子打杂交警中队的群体性事件,不能说不是赖某致命的一击所引起。 街道办有没有路政执法权?这显然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,但这还不是关键,关键的是,街道办工作人员,作为政府机关行政部门,实施行政干预时,有没有采取暴力手段的权力?这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。毫无疑问,只有军队、警察、法庭、监狱等作为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专政机关,才具有使用暴力手段的权力,而且这个暴力手段并不是可以任意使用的。只有在抵御侵略和镇压犯罪分子时,专政机关才可以合法地使用其暴力手段。很显然,街道办并非国家专政机关,而当事人李国超也更非穷凶极恶的人民公敌,其不过是一个为生活所迫,选择了一份为当地政策所不允许的卑微职业而已。 “政府不会因为对公民的温和与宽容而蒙受损失,当政府采取与之相反的态度甚至会导致流血的结果时,更是如此。”美国第十任总统约翰 泰勒有这么一句名言。当然,尽管深圳事件只是件孤立个案,我们没有理由无限大而化之地把其无限放大,但同样,我们也不能无视其产生的客观影响。而且事实上,类似动辄就把公民当暴徒看,动辄就对群众拳脚棍棒伺候的现象,在全国各地也并不在少数。一名工作人员的不理性,一个对讲机砸下去所产生的后果,不仅仅止于一名公民的无辜丧生,也决不仅仅止于公众打杂了几辆警车。动辄就把群众当暴徒,对群众暴力相加,其对社会公众权利的轻慢与侮辱,不可避免地使我们这个社会蒙羞。其对政府公信力的致命打击,也必将给整个社会的发展无端增添了更多的不安定因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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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文章录入:郝国中 责任编辑:郝国中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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